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区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全区各镇、街道以及区直各部门、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
(三)协调区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区直各部门、单位之间以及区直各部门、单位与各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指导全区职责体系及权责清单建设等工作。
(四)审核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机构设立、挂牌、更名、合并和撤销等审批(或备案)事项。
(五)审核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全区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调整事项。
(六)拟定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全区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全区股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监督检查全区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三定”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受理机构编制举报投诉,预防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负责全区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建立机构编制部门间协调配合约束机制。
(八)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负责有关证书核发、档案管理、年度报告公示及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九)负责全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电子政务、统计年报、信息宣传、业务培训、责任审计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开展机构编制调查研究。
(十)负责拟订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十一)完成区委、区委编委和市委编办交办的其他工作。